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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修改部分广播电视行政法规
来源:admin 发布日期:2011-1-25 点击次数:2068
广电总局网站讯(蓝栎) 1月17日,中央政府网站发布温家宝总理1月8日签署的国务院第588号令,公布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。国务院该次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中涉及广播电视的法规共两件,分别为《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》和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》。
  《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七条中原文的“治安管理处罚条例”,被修改为“治安管理处罚法”。
  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》第一条中原文的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(以下称著作权法)第四十三条的规定”,被修改为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(以下称著作权法)第四十四条的规定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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